問題:
2001年年底,我與鄰居發生宅基地糾紛訴至法院,我家委托了一個法律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代理人,該入自稱為律師。法院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直到看到裁定書時,我才明白我委托的是法律工作者,對方委托的是律師,也就是說我方代理人是冒牌律師。現請教以下問題:法律工作者和律師有什么區別,怎樣才能委托一名真正的律師?
分析:
根據我國《律師法》第二條之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機構,法律事務所則是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不是律師事務所,從狹義上講,法律工作者并非律師,因其并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雖然有可能取得律師資格,即使有律師資格證書,也不可以自稱為律師),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委托一名真正的律師并不難,可以找當地的律師事務所提出你的要求,他們會據此指定一名律師為你服務,當然你要注意該律師的執業證號,以防假冒。另根據《律師法》第46條的規定,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是要承擔行政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