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鏊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來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IO克以上不滿50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刪、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追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指出本法所稱的毒晶,是指鴉片、海洛困、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