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某外出辦事借用朋友黃某的私家車,黃某礙于情面不好拒絕,于是把車借給了陳某,黃某將汽車做了全面檢查,車況良好。在行駛途中,陳某駕駛汽車不慎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張某,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無交通違法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陳某因駕駛不慎,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現在,事故的受害人張某起訴要求陳某與黃某共同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黃某認為,自己出于好意把車子借給了朋友陳某,是陳某在駕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黃某借用車輛給朋友陳某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黃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借用他人汽車,發生責任事故應由誰擔責?
案例分析:
黃某不應對該事故負責。本案中,黃某是汽車的所有人,他將汽車借給朋友陳某使用,并將車輛進行了全面檢查車況良好,故黃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陳某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是事故發生時汽車的使用人,依法應由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的情況,如果黃某的車輛購買有強制保險,雖然事故是在車輛外借期間發生的,但是保險公司也應當在車輛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保險公司賠付之后還不夠,那么就由借用人陳某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黃某在把車輛借給陳某時,如果已經盡到了足夠的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那么他對這起交通事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機動車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對損害發生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形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出借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出借無證車輛;二是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三是將車輛借給雖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人,如醉酒者。
本案中,黃某將車輛借給陳某使用,是基于利益關系或信任關系,系自主支配車輛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黃某沒有發生上述過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車輛借用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時一要對自己的汽車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保證出借車輛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二要看看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證件,不要礙于情面不過問,同時要看看借用人是否處于適駕狀態,保證出借時對方無喝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等妨礙駕駛的情況,免除自身過錯;第三,較好還是要了解一下借用人的經濟能力,以免發生事故時自身利益無法保障。
借用別人的車輛使用時,則應該注意了解和熟悉車輛性能,如熟悉各項基本操作如燈光按鈕、擋位操作等等,否則,一旦遇上緊急情況就會因處置不當而引發交通事故。此外,應了解清楚保險的基本情況。險種是否齊全,是否約定駕駛人和行駛區域等。